中国江苏网2月14日讯(记者 于英杰 通讯员 徐红喜)13日,省检察院制定出台在扫黑除恶中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的意见,从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二审程序、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对依法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提出41条具体规定。意见落实中央和省委扫黑除恶部署要求,对涉黑涉恶案件在检察环节依法快捕快诉、提高办案效率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应对所有涉黑案件,以及涉案人员多、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涉恶案件,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侦查监督部门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原则上3日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原则上5日内作出决定;公诉部门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原则上20日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原则上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二审案件公诉检察官原则上应在接到同级法院阅卷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阅卷工作。
为提升办案效率,意见明确了文书简化机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报告可以简化制作,突出审查关键要点和重点内容;对于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的,可以采用表格式审查报告。
意见明确,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数超过二十人,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人数超过三十人的,上一级检察院应统筹调配人员,必要时省检察院可以同步指导审查。
省检察院应建立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人才库,对涉案人数众多、案情特别复杂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跨级别、跨区域调配办案人员,确保依法快捕快诉。
为保障办案效果,意见明确建立备案审查机制,市县院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层报省检察院备案;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省检察院应挂牌督办;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应在发现线索之日起三日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