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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要闻
江西省出台20条措施改进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发布时间:2018-04-18 浏览数:0

4月17日,记者获悉,为深入推进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近期,省人社厅出台《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全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其中共20条,涉及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优化经办流程、减少工作环节、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等四方面。

我省提出,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医疗保险权利,实现应报尽保,不得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过多等为由设置障碍性参保政策;依法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除社保法规定情形外,纠正部分地区对本人原因意外伤害等情形不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况;畅通特殊情况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通道,对新生儿、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等特殊无法集中参保时,允许随参随保;统一医疗保险待遇生效时间,参保人员在参保并缴费后次日即可享受待遇,规范了部分地区设置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问题。

根据《措施》,要将门诊诊察费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门诊诊察费统筹基金支付之外个人负担部分可以先从个人账户列支;将入院前本院连续治疗的前一次急诊医疗费用并入当次住院费用,按规定由基金支付范围;将日间手术费用,按单病种付费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未经备案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纠正原部分地区不予报销的规定;放宽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时间限制,允许在下一年度内仍可报销本年内发生零星医疗费用;取消参保人员15日内再次入院备案申请,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规定和治疗需要确定。

在优化经办流程方面,我省要求,简化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核流程,Ⅰ类慢性病申请和审核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员无需再前往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用药报销范围,将全省各慢性病用药和诊疗范围进行统一,避免出现地区间待遇差异;简化特药审核流程,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商不再进行复核,直接由特药责任医生和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简化特药使用延期申请,特药使用期限满后,无需前往经办机构再次申请,直接由特药责任医师和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放宽特药定点机构准入限制,逐步增加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数量。

此外,为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我省明确规定,要简化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备案手续,不需要异地安置地社区、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的审批、证明等盖章事项;放宽异地就医医疗机构数量限制,将原异地安置就医2-3家医疗机构放开为所有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医;放开异地转诊转院的地域限制,不再规定转诊转院必须是特定地区(如北上广);取消异地转诊转院医院限制,不论转入医院等级、属性等限制,符合双向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医;全面推行医疗保险“一张网管理”,逐步实现更加标准化和均等化的医疗保险服务。

记者了解到,目前省人社厅相关部门正抓紧制定各项配套实施细则,加快信息系统改造。(记者万仁辉)